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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229到232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229到232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29 16:01| 查看数: 10|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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