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go
    泸沽湖旅游 - 开启绝美湖光山色之旅
    主页 免责 公益 论坛 发布 登录 更多
    签到 每天签到送守护币 许愿 在线许愿墙 勋章 兑换守护者勋章 任务 做任务赚守护币 个人主页 记录-分享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224到228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224到228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29 16:00| 查看数: 10|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收藏 分享 邀请
    上一篇: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209到223条 下一篇: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229到232条

    最新评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 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登录或注册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EO|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川公网安备51342302000117号( 蜀ICP备2025131019号 )

    © 2022-2025 守护者 TEL:18088088282 网络资源 如有侵权 告知立删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