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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233到239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233到239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29 16:01| 查看数: 11|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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