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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1126到1132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1126到1132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31 17:03| 查看数: 2|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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