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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200到第204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200到第204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1-29 16:35| 查看数: 95| 评论数: 1 |帖子模式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
    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
    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
    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34 —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
    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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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评论

    回复 admin 发表于 11-29 16:37:26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200到第3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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