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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200到第204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200到第204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1-29 16:35
|
查看数: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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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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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
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
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
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34 —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
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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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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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16:37:26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200到第3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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