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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40到1045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40到1045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31 16:56| 查看数: 2|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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