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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985到988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985到988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31 16:44| 查看数: 2|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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