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go
    泸沽湖旅游 - 开启绝美湖光山色之旅
    主页 免责 公益 论坛 发布 登录 更多
    签到 每天签到送守护币 许愿 在线许愿墙 勋章 兑换守护者勋章 任务 做任务赚守护币 个人主页 记录-分享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502到508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502到508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31 15:43| 查看数: 2|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收藏 分享 邀请
    上一篇: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469到501条 下一篇: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509到534条

    最新评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 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登录或注册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EO|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川公网安备51342302000117号( 蜀ICP备2025131019号 )

    © 2022-2025 守护者 TEL:18088088282 网络资源 如有侵权 告知立删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