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go
    泸沽湖旅游 - 开启绝美湖光山色之旅
    主页 免责 公益 论坛 发布 登录 更多
    签到 每天签到送守护币 许愿 在线许愿墙 勋章 兑换守护者勋章 任务 做任务赚守护币 个人主页 记录-分享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425到438条 - 民法典 -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让世界听到您的声音!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425到438条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1-29 16:14| 查看数: 5| 评论数: 0 |帖子模式



    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收藏 分享 邀请
    上一篇: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420到424条 下一篇: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439到446条

    最新评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 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登录或注册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EO| 驴友社区-掌上论坛 川公网安备51342302000117号( 蜀ICP备2025131019号 )

    © 2022-2025 守护者 TEL:18088088282 网络资源 如有侵权 告知立删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